來源: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各有關單位:
現將《廣州市建筑施工實名制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6年6月25日
廣州市建筑施工實名制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維護建筑工人和建筑企業的合法權益,規范勞動用工管理,保障工程質量和安全生產,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依據《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建筑業持續健康發展的意見》(國辦發〔2017〕1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印發 〈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 的通知》(建市〔2019〕18 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關于修改〈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建市〔2022〕59號)等法律法規及政策文件規定,結合本市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建筑施工實名制(以下簡稱實名制),是指對房屋建筑工程項目施工現場人員的基本信息、建筑工人考勤與工資支付等以真實身份信息認證方式進行綜合管理的制度。
本辦法所稱施工現場人員,包括但不限于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總承包單位的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質量負責人、安全負責人,監理單位的總監理工程師、專業監理工程師,分包單位的項目經理、勞務員(以下簡稱管理人員)等參與項目現場管理的其他人員和現場作業的建筑工人。
第三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實施的房屋建筑工程項目適用于本辦法。
第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本市建筑工程實名制管理的政策制訂、組織實施以及統籌廣州市建設領域管理應用信息平臺(以下簡稱廣州市建管平臺,適用于市政、交通、水務、林業園林等工程項目管理)的規劃、建設和管理,負責全市房屋建筑工程實名制的監督管理。
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含市空港委國土規劃建設局)負責管轄區域內房屋建筑工程實名制的監督管理。各級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督機構或實名制管理監督機構按照各自職責,協助做好實名制管理的監督檢查等工作。
交通運輸、水務、林業園林等行政主管部門分別依職責做好本行政區域內相應市政、交通、水務、林業園林等工程實名制管理。
第二章 主體責任
第五條 建設單位負責統籌所投資項目的實名制管理,落實經費保障,在工程施工合同中約定實名制管理各項內容,協調、檢查并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落實實名制管理的各項規定和措施。
第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對承建項目的實名制管理負總責,施工總承包單位或分包單位(以下簡稱“用人單位”)應當依法落實用工實名制管理,配備實名制管理所需的軟硬件設施和勞資專管員;落實建筑工人實名登記、考勤,以及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等實名制數據的審核、上傳、維護和管理,對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并妥善保管相關資料,保存期限自工程完工且工資全部結清后至少3年。
第七條 分包單位對其分包范圍內的實名制管理負直接責任,配合施工總承包單位做好實名制管理工作。依法與建筑工人簽訂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落實分包單位工人工資委托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制度,按月考核建筑工人工作量并編制工資支付表,經建筑工人本人簽字確認后,提交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并跟進代發情況。
第八條 監理單位負責對施工現場各單位的實名制管理工作進行監理,核查現場管理人員、建筑工人實名登記及考勤記錄的真實性和完整性;檢查實名制管理所需的軟硬件設備的配備與運行情況;審核分包單位進場信息登記的完整性等。對未按規定落實實名制管理的參建單位,應及時督促整改并向建設單位和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章 信息登記
第九條 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由基本信息、從業信息等內容組成。
基本信息應包括建筑工人和項目管理人員的身份證信息、文化程度、工種(專業)、技能(職稱或崗位證書)等級和基本安全培訓等信息。
從業信息應包括工作崗位、勞動合同簽訂、考勤、工資支付和從業記錄等信息。
第十條 建筑工人的基本信息應在進場前,由用人單位通過廣州市建管平臺完成登記;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登記的信息及時核實、實時更新。建筑工人的考勤和工資信息由廣州市建管平臺自動記錄。
管理人員的基本信息由其所在單位在廣州市建管平臺進行登記,并及時核實、實時更新,考勤信息由廣州市建管平臺自動記錄。
第十一條 建筑工人和管理人員應積極配合實名制信息登記工作,按要求如實提供本人相關信息。建筑工人實名制信息可作為有關部門查處建筑工人工資問題的重要參考。
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通過廣州市建管平臺真實完整記錄建筑工人工作崗位、勞動合同(或用工書面協議)簽訂情況、考勤、工資支付等信息,建立建筑工人實名制管理臺賬,確保信息真實、準確、完整,接受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現場管理
第十三條 施工現場原則上實行全封閉式管理,生活區應與作業區隔離。施工作業區的出入口應設置實名制通道,并配備符合技術標準的實名核驗與考勤設備。不具備封閉式管理條件的工程項目,應采用移動定位、電子圍欄等技術實施考勤管理。
第十四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對進入本項目施工作業區的建筑工人組織基本安全培訓,并在廣州市建管平臺為其完成基本信息實名登記后,方可允許其從事與建筑作業相關的活動。
第十五條 建筑工人和管理人員應配合有關部門和所在企業的實名制管理。進出施工作業區須在實名制通道進行考勤,未完成實名登記或不通過實名制通道的,不得進入施工作業區。不進入施工作業區的管理人員,可采用電子圍欄技術或簡易考勤設備進行考勤,考勤數據留存備查。
第十六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嚴格落實建筑工人進出施工現場考勤要求,每月將上月分包單位提交經工人本人簽字確認的考勤月報上傳至廣州市建管平臺。
第十七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及分包單位應加強對建筑工人的退場管理,退場前辦理退場手續,確認退場時間、工資是否結清等關鍵信息,需經建筑工人本人簽名后上傳至廣州市建管平臺。
第十八條 施工現場嚴格執行維權信息公示制度,由施工總承包單位在醒目位置設立規范的維權信息告示牌,內容應包含建設單位、施工總承包單位及所在項目部、分包單位、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勞資專管員、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工資支付日期、勞動保障監察投訴舉報電話、勞動爭議調解仲裁申請渠道、法律援助渠道、公共法律服務熱線、欠薪線索二維碼、工人考勤記錄、工資發放明細等信息并及時更新。
第十九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應按工程施工合同約定的人工費用撥付周期和方式,合理計算上月工人工資總額,于當月向建設單位提交人工費用申請。
第二十條 建設單位應按月審核施工總承包單位提交的人工費用申請,并足額將人工費用撥付至施工總承包單位的工人工資專用賬戶,確保人工費用撥付周期不超過1個月。
第二十一條 施工總承包單位發放工資時,應核對廣州市建管平臺的考勤數據與工資支付表,通過工人工資專用賬戶,直接將工資發放至建筑工人本人的銀行賬戶,確保工人工資按月、足額發放。
第二十二條 項目完工進入驗收階段后,可有序拆除實名制通道的考勤設備,采用簡易考勤設備等方式開展考勤工作。
第二十三條 臨時性建筑工程和限額以下小型工程的實名制管理,按照屬地管理原則,由各區政府全面統籌,各鎮、街具體負責。施工單位應配備符合技術標準的考勤設備,落實建筑工人的實名登記和考勤,確保人員信息真實可溯。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二十四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負責建立建筑工程項目實名制管理風險監測機制,分級分類設置預警警示指標,對未落實本辦法的責任單位,按規定記錄其管理行為信息。
第二十五條 市(區、廣州空港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門、列入廣州市建設領域工人工資支付分賬銀行名錄的金融機構、考勤設備供應服務商、廣州市建管平臺使用單位及相關人員應嚴格遵守國家、省、市的信息安全法律法規,不得利用職權違規歸集、虛構、篡改、刪除或披露實名制管理信息。非因履行職責需要,不得隨意查詢實名制管理信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信息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確保信息的合法使用與保護。
第二十六條 市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通過廣州市建管平臺以在線監測、定期調度、現場督導等方式,對各區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落實監管責任情況進行督導檢查,對監管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單位要依法依規處理。
第二十七條 市(區、廣州空港委)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應將實名制管理納入日常監管,對在監督檢查中發現的企業及個人弄虛作假、漏報瞞報、未落實實名制管理等違法違規行為,應予以糾正、限期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要依法予以查處,可通過核查企業資質等方式進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八條 市政(含市管綜合管廊工程)、交通、水務、林業園林工程實名制管理可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由廣州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負責解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公開類別:主動公開